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规定主要有: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例如
①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②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
营之日起,在5年之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年。
④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
总数的60%的,经地社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3年。
⑤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
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比
例达到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税。 (ae990423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