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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减税规定主要有: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例如   ①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②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 营之日起,在5年之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年。   ④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 总数的60%的,经地社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企业所得税3年。   ⑤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 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比 例达到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税。        (ae990423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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