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企业能否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涉外税收检查中发
现,我国境内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
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
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按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最近,国家税务
总局就这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
题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
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
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用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
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应照税法的
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ae99042306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