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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99信息】 问:我单位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对购货总值 达到一定数额的购货单位每次给予1%~5%的折扣,并按照购货单位的要求,采 用单独另开红票反映,或直接在同一张发票上算出折扣后的金额开票,或者按年对 每个购货单位给予一定的回扣,请问,这样的销售折扣是否应计算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 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 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 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你单位采取的三种折扣形式,上述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gjss99030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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