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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列支应注意四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8-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98信息】 某市国税局在对全区企业进行所得税检 查时,发现有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列支。如某企业1997年销售收入为42 00万元:全年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18.7万元,而按税法规定它在税前列支 的业务招待费不能超过15.6万元,该企业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用为3.1万无,应 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 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 除。"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各类企业财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都作出了统一的 列支标准。例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款规定:全年营业收入 在1500万元以下的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到5‰;全年营业 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 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 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部分,不超过 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但是,企业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防止执行政策中出现 偏差:①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按规定在税前 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招待费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②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必须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即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能用"白条"等其他 任何非发票性质的凭证作为报销的依据。否则,此项业务招待费不能列支,并按 "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应将混列在业务招待费中 的送礼费用剔除,不予在税前扣除。④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为超额扣除率。              (zsb9812030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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