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狭义地说,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在
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TAXREFUND)的政府行为:
广义地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
於零(ZERORATE)的政府行为。历史地看,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
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多边贸易体制下为避免双重徵税而形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惯例,
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税收协调的核心成果。理论上看,出口退税如今能作为
一种国际通行做法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
定的:一是间接税消费地原则。消费地原则又称为目的地原则,是现代社会商品
课税的主要原则,其主要理论依据是间接税应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出口货物的最
终消费地在进口国,所以出口国不应对其行使徵税权(即使徵了也须退还),这
批货物的间接税应由进口国徵收。二是公平竞争原则。税负高低是影响商品竞争
力的重要因素,由於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同,其产品所含间接税也不同,因而
在同一国际市场彼此无法进行公平竞争,只有当出口国退净这批货物的间接税,
然后再由进口国徵收间接税时,公平竞争才有可能得以实现。三是中性透明原则。
由於任何一项影响出口贸易的财政税收政策若运用不当,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资源配置扭曲并易引起国际贸易争端,因此「中性」和「透明」便成为多边贸
易体制下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在要求。增值税成为世界商品课税制度的主导后,出
口退税基本上能满足税负透明、政策中性的要求,因而备受世界各国推崇。出口
退税现已成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