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问:某单位于2002年10月将拥
有的20亩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林地开发公司用于经营开发,取得人民币
60万元,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2]70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地使用权转文具行
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件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
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
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该单位的转让行为不符合免缴营业税的条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
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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