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由于转产,而将一批大型
成套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请问: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纳增值税还
是营业税?若缴纳营业税请说明适用税目、税率。
答:《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
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金融保险业”征收
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
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
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
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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