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有的税收著作中提到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与缴纳营业税的金额可以不符。对此我有点疑问,税务局基本上是根据企业所
开的发票确定收入,然后计征营业税的。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计税依据不同?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填开发票,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开
具发票。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
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
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
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
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除以上条例中列举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时扣除计税额的项目外,按照现行有关政策
规定还有以下可在计税收入中进行扣除:
(一)金融保险业
1.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
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
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
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
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领不符的,由上
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非中国银行金融单位从事外汇贷款业务,其计税依据
是实际利息收入减除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
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
(1)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2)债券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外汇转让。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
卖出价-买入价。
(二)建筑安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
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
(三)交通运输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收取的全部价款减
去付给其他运输工具的运费。
(四)文化体育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
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服务业
1.代理广告。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旅游服务。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
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
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包合替有关单位代收代
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
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代理服务业计税。 (六)邮电通信
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
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七)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纳税人销售外购或抵债的不动产,或者转让外购或抵债的无形资产,其营业税的
计税依据为售价减去购入价的差额。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
额计征。
此外,对于个人提供不够起征点的应税劳务也应开具发票,但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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