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建筑公司进行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少计收入,逃避纳税的行为。该建筑公司为某齿轮厂建造
厂房一栋。因该工程提前一个半月竣工并达全优工程,齿轮厂作为奖励支付该建筑公
司提前竣工奖1万元、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该公司在做财务处理时,将1万
元的提前竣工奖记入“应付福利费”,把手机记入“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故该公司取得的提前竣
工奖和手机属于价外费用,也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建筑公司的竣工奖和奖励手
机都应视为收入,应补缴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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