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我公司销售的IP卡业务属于预
付费性质,企业收到营业款时计入预收账款,到月底根据计费系统提供的数据确认当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当我公司申报管业税时,税务局要求按预收款申报纳税,而我公
司要求按计费系统提供的数据申报纳税,税务局要求我们提供相关文件。在其他电信
运营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他们都是按照计费系统的数据进行申报纳税的,请问究
竟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用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
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
取得的预收款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缴纳营业税。
(h20050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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