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2/2005信息】 某大型工业企业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
工程队,负责本企业的零星工程和厂房维修,并按实际工程量与厂部结算工程价款,
同时也面向社会承揽同等劳务。2004年度共取得工程收入50万元,其中来自厂
部的收入30万元,来自社会上的收入20万元。那么,对这两类性质相同、来源不
同的工程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现行税法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从厂部取得的工程收入纳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
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但是,自2001年9月
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如
下修改:
一、《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
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
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
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2001年9月1日前,应适用原规
定,即只要非独立单位之间相互结算工程价款,就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提供的应税
劳务发生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即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
算单位内部取得的收入不纳税。该工程队从厂部取得的30万元收入系2004年度
收入,且工程队不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从厂部取得的30万元房屋维修
收入,不需纳税。
其次,从社会上取得的房屋维修收入该怎么纳税呢?《细则》第十一条修改前后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取得收入的纳税规定是相同的,即只要
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都应当缴纳营业税。该工程队2004年度从社会上取得
的房屋维修收入20万元属于营业税税目中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在税务部门办理税
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按3%的税率缴纳0.6万元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收入必须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否则应将两种收入合并,
按50万元总额缴纳营业税1.5万元。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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