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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个母子公司体制下的 子公司,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母公司没有收入来源,所需经费全部依 赖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请问:   1.母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1999]136号)按销售收入的2%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 否应作为收入?   2.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一、按子公司销售收入2%上缴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应不应计收入?   (一)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 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以。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 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所以你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上缴管理费是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 177号)规定: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 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 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二、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征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 或销售不动产,你所述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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