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个母子公司体制下的
子公司,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行使管理职能。母公司没有收入来源,所需经费全部依
赖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请问:
1.母公司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1999]136号)按销售收入的2%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
否应作为收入?
2.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一、按子公司销售收入2%上缴给母公司的管理费应不应计收入?
(一)根据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
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以。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
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
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
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所以你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上缴管理费是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
177号)规定: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
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
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二、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征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
或销售不动产,你所述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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