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4信息】 问:工会疗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9号)的规定,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
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
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
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养老院(所)可视为“其他医
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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