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抵押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4信息】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
融机构贷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何时缴纳?
答:分两种情况:第一,不动产使用权未发生转移。抵押期间,不动产归借款人
使用,如果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则银行可行使抵押权,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借款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项目征收营业税。第二,不动产使用权发生转移。借款人取
得贷款后就将不动产交与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租金抵交贷款利息,借款人发生不动产
租赁行为,其租金收入应该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12%的房产税,如果借款
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则借款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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