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运输企业,常常发生和其他
运输企业合作联运的情形,请问我公司在确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向客
户收取的运费中支付给其他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答:对于你公司的情况,要看你公司是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有不同的
处理办法: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3]121号)第十四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
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
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根据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
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
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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