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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问: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收入是否缴纳 营业税?    答: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 (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 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后,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 以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3] 5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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