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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顶贷款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4-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4信息】 某公司3年前同银行签订协议,以一幢价 值300万元的住宅楼作抵押贷款280万元。今年8月份合同到期后,因资金周转困难, 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经法院调解,银行收走了抵押的住宅楼,并将此住宅楼对外销售, 获得收入318万元。9月初,县地税局征收人员找上门来,要求该公司缴纳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15.9万元。问:该住宅楼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公司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为什 么还要纳税?像这种情况,营业税税收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 被借款方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 营业税。同样,银行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出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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