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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学生提供的宿舍和食堂等服务在营业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3信息】 某人所任职的高校进行后勤改革,将宿舍、 食堂等后勤部门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公司。问:对于该公司向学生提供的宿舍和食堂 等服务在营业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 立的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 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于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 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该按规定 计征营业税。以上提到的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 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l 2003 010 05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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