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某酒店将内设的商场、桑拿中心承包给他人,
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上缴固定承包金。该酒店6月份
已收取承包金660000元。酒店财务人员认为收取的承包金是内部承包,不应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
定,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一是承包方以出包方
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
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承包方与出包方的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可见,该酒店收取固定承包金,不具备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申报缴纳该承包金
的税金及附加。 (m 2003 011 047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