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材料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问:某公司2001年对行唐县某企业沿街几
间房屋进行装修,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签订了施工协议书。3月上旬,竣工验收后,该
企业支付了该公司工程费15万元及该公司代垫材料费10万元,该公司当时将15万元工
程费申报缴纳了营业税。近日税务稽查人员来公司检查时,对公司代垫的10万元施工
材料费也要求缴纳营业税,并对公司进行了处罚。他们认为,这部分材料费是该企业
垫付的,不应作为工程收入。问:税务稽查人员这样处理对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等,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
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你单位收入的10万元,虽然是为其
他企业代垫的材料费,也应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其计算在工程收入当中,一
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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