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费要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问: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及软件系
统开发等业务。2000年初,该公司受另一家公司委托开发软件,并签订了合同。合同
规定开发成功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向该公司分别支付软件开发费和
计算机设备价款。问:该公司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
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
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
规定征收增值税。”所以,该公司可将软件开发费的相关资料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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