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收走还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3-10-15
【中华财税网浙江10/15/2003信息】 浙江省永康市某企业,两年前用房屋作抵
押贷了一笔款,用来发展生产。去年年底贷款期满后,该企业无力还贷,银行便将抵
押的房屋收走了。可是后来当地的地税局要求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对此该企业不理解。
问:抵押的房屋被收走还纳税吗,如果银行将该企业的房屋卖掉,银行是否也要缴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已被借
款者有偿转让给了银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该对借款者转
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
所有的房屋销售,税务机关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对银行征收营业税。
因此,这家企业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目缴纳营业税,而银行如果将该企
业的房屋再次销售,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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