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为扩大生产,自备材料建造了一批
厂房。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将有关材料费及人工费等计入在建工程。近日,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要求对这批自建工程征收3%的营业税。对此,该公
司认为,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公司
自建厂房自用,不应缴纳营业税。问:该公司是否应就自建行为缴纳营业税?
答: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和
非独立核算)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
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
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自2001年9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
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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