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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技术服务费是否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湖北10/08/2003信息】 某单位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属科研单位。 自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项目在湖北省某县实施以来,荒山造林、退耕还林需 要大量的优质苗木。因此,该所对培育苗木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指 导和服务,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技术指导服务费。问:收取的技术指导服务费是否应该 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该所对培育苗木的单位 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 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的征税范围,应按取得的技术服务费按5%的税 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i 2003 009 04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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