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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免征营业税三个条件

录入时间:2003-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3信息】 A公司将全部生产及经营设备以承包合同 形式出租给B公司,B公司在承包期内向A公司交纳固定费用,并在承包期内享有使用 权、管理经营权,一切经济责任由B公司负责,A公司收取固定费用后不再参与B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由B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然而B公司目前尚未办理 独立的工商营业执照。问:A公司收取的承包(租赁)费是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二条六款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 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 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将全部生产及经营设备出租给B公司,由B公司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A公司只收取固定的费用,其不具备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m2003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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