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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费培训费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3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局城区分局在对该市劳动 就业管理局的涉税检查中,发现该局2002年取得职业介绍收入382765.79元、培训收 入65433.15元。地税分局认为应征营业税21101.28元,其中:服务业——代理业 19138.29元,文化体育业1962.99元。而该就业管理局认为该局是市政府的一个职 能机构,担负着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职能。其职业介绍服务有其特殊性,它不仅代理求 职人员,而且代表政府开展代理活动,并且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劳动就业管理 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收入(培训费),不以营利为目的,故职业介绍费和培训费收入 都不应该纳税。请问,地税局作出此种处理对吗?   答:根据国税发([1994]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 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业务”。劳动就业管理局直接向 求职者收取的职业介绍费是一种经营性收费,不属劳动就业管理费范畴,应当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另外,文化体育业中的其他 文化业明确规定,培训活动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地税城区分局对劳动就业管理局的 职业介绍费、培训费征收营业税是正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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