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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托著作权转让费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3-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3信息】 问:某报社受一位知名作家委托转让其作 品的著作权,该报社以报社的名义转让了该作品 著作权,并取得转让费收入。该报社在支付这位作家转让费时,已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但税务部门告知该单位补缴取得全部转让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问:税务部门的 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44号)有关政策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人)授权或 许可他人(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 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 受托方”收取得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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