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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委托代扣代缴

录入时间:2002-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2信息】 在买卖合同中,按规定应由卖方缴纳营业 税,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扣除税款,代为缴纳该笔买卖的营业税,这样做可 以吗?这是否属于代理纳税行为? 答: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所谓纳 税义务人,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是纳税义务的 承担者,也是依法缴纳税款的主体。具体到营业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可见,买方不具备纳税义务 人的资格,不负有纳税义务。 买方是否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代扣代缴呢?这就要看被“约定”为代扣代缴的 买方是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负有扣缴 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必须履行其职责,否则,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如不负有扣缴义务,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 人员可以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收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代理办税”与“代扣代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指代理 者以纳税人的名义为其办理纳税事宜,一般由税务中介机构承担;后者是单位和个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办理税收业务的行为。因此,买 方如果既不是扣缴义务人,又未受税务机关委托,是无权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业务的。 你所提问题中买方为税务局,应视为有权办理代缴税款的业务机关。 (k200212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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