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行医户是否应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2信息】 我们是湖北省钟祥市某个体行医户,诊所
很小。从1995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现在地税部门又向我们征收营业税。不知
是否该征收?起征点是多少?营业税与所得税应该怎样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同时规定,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
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
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
税。从反映的情况看,你们从事个体行医,符合营业税征收条件,且免税期已满,因
此,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目前,湖北省确定个体工商户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
业额400元,凡超过起征点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与所得税征税问题,
纳税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税
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你们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
分别核定应纳税额。 (i20021207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