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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买卖股票亏损抵减问题

录入时间:2002-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2信息】 某财务公司在2001年度买卖股票出现了负 差260万元,可否转入下一个年度申报营业税时进行抵减。 答:按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明确 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差,在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 仍出现负差的,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因此,该财务公司2001年度买卖股票出现的负差,不得在2002年申报营 业税时进行抵减。 (h2002100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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