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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俱乐部收取会员费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2信息】 李某从部队转业后,为了发挥自身国家一 级舞美编导的特长,利用自家住宅房,经过多方筹集成立了“现代健美俱乐部”。俱 乐部开业之初实行会员制,入会者办理健身消费卡,提供优惠服务,同时收取会员费、 席位费等。近期,税务检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李某所收会员费、席位费等, 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 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 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费用 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现代健美俱乐部”的所收款项既符合上述规定,又属于 所列征收范围之内,应按照营业税中“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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