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取得收入不免税
录入时间:2002-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2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中,“教
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
后颁发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历教育劳务。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既不符合上述规定,又不属
于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
历的各类学校。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税目申报缴纳5%的营业
税。
另据有关部门介绍,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进行
资格审定,批准后到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
业执照,最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才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