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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取得收入不免税

录入时间:2002-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2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中,“教 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及按国家规定录取,学业完成 后颁发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历教育劳务。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既不符合上述规定,又不属 于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 历的各类学校。因此,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税目申报缴纳5%的营业 税。 另据有关部门介绍,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进行 资格审定,批准后到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 业执照,最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才取得了合法经营资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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