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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内部职工提供不动产等资产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企业对内部职工提供不动产等资产所取得 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01]78号文 件对此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企业 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利润或其他 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 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 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 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 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取得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 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企业既有征收营业税又有免征营业税两种租赁业务,应当将征、免税收入分 别核算,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才能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未单独核算的免税项目 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全额征收营业税。(h20020702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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