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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在生产经营 中涉及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等情况越来越多,为保证所转让的技术或提供设备的正 常使用,外国企业大多会派人来我国从事技术指导等服务活动。实际情况之中,如果 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中明确设备价款、清晰反映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监 督服务等劳务活动,在征税问题上我们可以准确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但是如果在有 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那么税务机关应如何征税呢? 政策依据 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税的问题,1995年10月26日下发 的国税发[1995]197号作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 1.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 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活动,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有关规 定计算纳税。2.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是作价不合理。3.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为原则,确实外国企业的劳 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案例 我国某企业与境外A企业签订了购买机器设备合同,在合同中只反映 了总额1000万人民币,虽然合同中没有列明外国企业售后服务价款,但是从合同有关 条例可以清楚得知,外国企业同时提供设备安装、技术培训。故税务机关可以按国税 发[1995]197号文件精神,计算该外国企业的劳务收入并计征营业税。 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000×5%=50万元 A企业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故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2.5万元(ad20020400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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