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企业从事娱乐业不免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2信息】 某税务稽查分局对一校办服务公司2001年
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1月至10月利用学校靠街的俱乐部开办
了歌舞厅,经查10个月收入4万余元,其中有门票收入、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
料费等。但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营业税额为零,检查人员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说:在众多的税收文件中,对校办企业都是支
持照顾的,如财税字[2000]92号文件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
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缴增值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提供的应税劳务免缴营业税。此外,还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
按国税法[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等等。
那么,企业财会人员说的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虽然他说的文件是有的,而
且该财税字[2000]92号是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列举的内容也对头。但是,他忽略
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
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缴营业税……。”文件已经明白
无误地指出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说要“免
税”当然就不对了。税务人员作出的补税罚款是正确的,应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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