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内部职工提供不动产等资产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如何征免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某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部分房产
等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用于经营,企业不提供资金,但向承包者按年收取管理费。另
外,企业还对外出租部分房产,收取房租。对取得的房租收入,都按税法规定如实申
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等有关税费。可是最近税务人员来单位检查,说收取的内部
职工上交的管理费收入中,有的收入也应申报缴纳营业税。为此,查阅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找到对管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请问,企业对内部职工提供不动产等资产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也要缴纳营业税吗?国
家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企业对内部职工提供不动产等资产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要
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文件对此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
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
担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
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
的全部价款,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
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祖者提供
各种资产所取得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该单位应当将征、免营业税的收入分别核算,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才
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否则,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
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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