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所得利息是否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某公司将部分闲置资金借给某企业周转使
用,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的期限和利率。请问,届时该公司所取得的利息
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对于该公司将闲置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
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
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
他人使用的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
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届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资金拆借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关
于所适用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降低金
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
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
2001年1月1日~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
5%。其中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5%比例部分不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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