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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支付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1-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2001信息】 美星公司是一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 机构。1999年8月,某单位支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了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 权,未代扣代缴税款。近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位对美星公 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请问,该单位对美星公 司支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 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 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 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 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 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该单位购买了其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 款义务,必须就支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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