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之间提供服务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某单位是一家金融机构,今年10月份为
另一家金融机构代理结算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请问,这项收入可否比照金融机构
往来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
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如代理结算、代发行金融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单位代理结算业务而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