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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之间提供服务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某单位是一家金融机构,今年10月份为 另一家金融机构代理结算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请问,这项收入可否比照金融机构 往来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 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如代理结算、代发行金融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单位代理结算业务而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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