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营饭店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某县地税局对该县某医院检查时发
现,该医院账目中“营业外收入”7.4万元,经核实是医院临街食堂改为饭店,不
仅提供病人的伙食,也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因未分别核算,税务人员作出全额补缴
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
务免征营业税。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诊所、其
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
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医院为病人提供伙
食为免税项目,但对外营业应分别核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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