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息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税务人员在对一商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该商业企业2000年8月借款给某工业企业25万元,这家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
当,严重亏损,企业采取了以货抵息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利息。收到这批货物后,该商
业企业始终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此,税务机关对该商业企业做出补税及
罚款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税函 [1995]156号文件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
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
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该商业企业向工业企业收取的虽然是抵息货物,但根据规定仍属于利息收
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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