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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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