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装饰材料是否应并入装饰工程总价款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1信息】 某地税局对辖区内家庭装饰业税收进行了
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90%以上的家庭,其装修工程都不是由正规的装饰企
业承包,而是自家先购入装饰材料,再把工程承包给那些既无营业执照、又无办公地
点的街头装修“游击队”。请问,对这部分自购装饰材料,是否应并入装饰工程总价
款计征营业税?
答:目前,装饰装修企业承包工程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所谓包
工包料,就是装修方不负责提供材料,而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工程,这种
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指的是装修方提供装饰
材料,施工企业只负责施工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
工费收入。正是根据这一特点,1994年前的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包工包料按收入全额
征税,对包工不包料只就人工费收入征税。但这项政策执行起来,一方面税务机关难
以界定什么是包工包料,什么是包工不包料;另一方面,由于二者计税依据不同,施
工企业往往把实质上的包工包料工程,说成包工不包料工程,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堵塞税收漏洞,1994年税制改革后,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
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
还是包工不包料,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该局在专项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正是包工不包料的情况,按现行法规规定,应将
自购装饰材料并入装饰工程总价计征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