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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1信息】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在土地上建造建 筑物并使用,若干年后甲方连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并应 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始,按月计缴“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如果双方合同有 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金额,按照《营业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三款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 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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