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公司等单位处置不良资产暂不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1信息】 根据国办发[1999]66号文件《关于组建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的精
神,农行某支行已对其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主要涉及供销合作社、一些乡镇企业以
房产、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而发生的贷款,而这些单位己无能力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农
行使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剥离给长城公司。
请问该支行方高坪分理处剥离的房屋、土地是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9]26号内部传真电报规定:中国信达公司、华融
公司、长城公司、东方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
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上面反映剥离该支行不良资产而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行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