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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1信息】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 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的顺序核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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