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农村信用社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1信息】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问题,经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号)中决定,1999年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
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
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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