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一家国营运输公司,有10余台车从事客
运工作。车辆属公司所有,由公司组织客源、提供燃油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车承
包给营运人员(内部职工)经营使用。地税局规定按管运车辆台数定额征收营运收入营
业税(已由车站在客票收入中扣缴)。但地税局对每台车营运人员交公司的管理费还要
求公司再次缴纳营业税,同样都是营运收入,两次征收营业税,对吗?
答:企业的管理经营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运输企业而言,其经营形式也在不断
发生变化。公司将公司车辆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由公司提供燃油料,并组织部分
客源、承担部分民事法律责任,承包人向公司交纳承包费(或管理费),并由车站代扣
客票收入营业税。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看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认定,运输公司变成了
承包人,如果代扣代缴的是承包人的营运收入营业税,那么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业征3
%的营业税。运输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则应按“服务业”征5%的营业税。反之,如果
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主体是公司,那么承包费不再纳运输业营业税。需要指出的是营业
税是一种行为税,每发生一次应税劳务就应征一次税,不管盈亏,也不论环节,可以
重复计征。 (av20010105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