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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1信息】 问:污染源治理基金是环保部门为治理环 境污染的拨改贷基金,属预算内基金。拨改贷后,环保部门按银行技改利息下浮40% 向企业贷出,到期后企业归还本息,其利息收入年底一次转入该基金账户。近日,我 们在税收检查中,为该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与环保部门发生争议。请问污染源治理基 金利息收入是否应计征营业税?请予答复。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 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 环保部门将污染源治理基金贷给企业使用,到期后企业归还本息的行为,属于上 述规定范围,应就环保部门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k2001010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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