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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应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1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8/99信息】 近日,税务部门接到不少电话,询问社 会力量办学是否要纳税。为此,税务部门有关科室就这个问题进行答复,并提醒 广大纳税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设定了“文化体育业”税目,其范围中 包括提供教育劳务,同时在第六条第四款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 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这一免税 规定做了具体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例》中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在的各类学校。”   依据以上规定,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的各类培训学校,都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                   (g991103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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